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主支行诉霍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3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少波

农毅

法官解说
该案是一起涉及抵押贷款中银行如何维护债权的典型案例。目前,预售商品房抵押担保方式已广泛应用于预售商品房之中。由于贷款发放时,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通常无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只能办理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否等同于现实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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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3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370号判决书。
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⒊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主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宁民主支行)。
代表人:雷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少波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霍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某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农毅,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坚;人民陪审员:何贞、谭添芝。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国雄;审判员:余健;代理审判员:陈志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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