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原告:焦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法院
审判员:齐红
二、诉辩主张
原告焦某诉称,2012年5月2日原告为其车牌号为冀X朗逸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限额为1213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5月3日至2013年5月2日。2012年7月21日晚八时左右,原告驾驶该车途径107国道涿州段时,突遇特大暴雨,路面积水致正常行驶中的车辆熄火。原告向被告报案后,按被告指示将车辆进行维修,因车辆发动机损坏进行了整体更换,原告支出费用28010元。但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时,被告拒绝赔偿。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801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辩称,原告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保单特别约定赔款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保险责任,故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冀X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213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5月3日至2013年5月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2012年7月21日晚8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保定涿州107国道范阳路时遇到特大暴雨,路面积水,车辆熄火,致车辆发动机损坏。原告随即向被告报案,被告出险时间为当日21时30分,其出具的机动车报案记录,载明:出险原因为暴雨,行驶时被水淹无二次发动。该车辆由涿州中煤地亨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2年8月29日结算材料及维修费28010元。被告以无事故认定及估价证明不予认可。诉讼中原告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权益转让书:借款人焦某,在我行办理个人购车信用卡分期付款购买朗逸轿车一辆,车牌号冀X,保险单号:PDAA201213060000038695。在保险期间,该车辆于2012年7月21日出险,保单约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将本次出险的保险赔款权益转让给焦某,其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请求赔付。对该权益转让书,被告无异议。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暴雨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属于被告的承保风险,现原告因在暴雨中驾驶被保险车辆,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告对原告支出的材料及维修费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所支出费用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保险金28010元。被告抗辩,本案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事项,不应负责赔偿。
四、判决理由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权益转让书:借款人焦某,在我行办理个人购车信用卡分期付款购买朗逸轿车一辆,车牌号冀X,保险单号:PDAA201213060000038695。在保险期间,该车辆于2012年7月21日出险,保单约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将本次出险的保险赔款权益转让给焦某,其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请求赔付。对该权益转让书,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依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出具的权益转让书,焦某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暴雨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属于被告的承保风险,现原告因在暴雨中驾驶被保险车辆,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告对原告支出的材料及维修费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所支出费用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保险金28010元,本院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支持原告焦某的诉讼请求。
六、解说
首先,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项中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项却又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事由,这是矛盾的,可以有两种解释的。一种解释是暴雨中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切损坏包括发动机损坏都应该属于保险范围。一种解释是免责规定包含了前边的暴雨行使涉水,不负责赔偿。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为此暴雨导致使用中的机动车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其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大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有的甚至没有交付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发动机进水维修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齐红)
【裁判要旨】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