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李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

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83号
审理法官:

徐卫

李春水

农普升

代理律师:

陆如积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违约责任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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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83号。
2.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谋新,男,汉族,广西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陆如积,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卫;人民陪审员:李春水、农普升。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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