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诉罗某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案 合作开发合同 土地审批手续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

私企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覃玉莲

覃荣禄

岑仙兰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难点主要在于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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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98号。
2.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岑某,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冯昌兰,女,汉族,广西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女,汉族,干部。
被告张某,女,汉族,居民。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私企老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玉莲;人民陪审员:覃荣禄、岑仙兰。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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