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挪用公款罪案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营利活动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3)南法刑初字第211号
审理法官:

陈三平

贺雪梅

刘巧云

代理律师:

梁志敏

法官解说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11号
2.案由:挪用公款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梁志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三平,人民陪审员:贺雪梅、刘巧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