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连云港泰盛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雇佣关系;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合同性质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长民初字第6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武向阳

代理律师:

蔡伯生

王灌连

法官解说
按劳动合同法建立起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进厂时间问题,原告诉称是2007年6月份,被告辩解不清楚,作为用人单位应建立用人相关手续,本院限被告限期提供,被告在规定期限没有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诉称的进厂时间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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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长民初字第64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67岁。
委托代理人:蔡伯生,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泰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春青,营销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灌连,江苏苍梧(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武向阳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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