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伟诈骗案 盗窃罪;诈骗罪;财产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博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静

李建西

再那甫古丽

代理律师:

梁正辉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还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从犯罪构成来说,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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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博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玲慧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博乐市。2003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二审辩护人梁正辉,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梅;审判员:孟明;人民陪审员:孙凤珠。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审判员:李建西,再那甫古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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