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棉花公司诉博州华棉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管辖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博中民立终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王灵东

李建西

赵鑫

法官解说
第三人能否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案重点在于第三人能否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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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精河县人民法院(2013)精民二初字第54-1号
二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博中民立终字第30号
2、案由:公司解散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棉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华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上诉人):中棉集团新疆棉花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精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波拉提;审判员:看杰开、刘爱芬
二审法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灵东;审判员:李建西、赵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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