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诉博爱县玉晟机械厂票据纠纷案 票据纠纷;除权判决;诉讼时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博爱县玉晟机械厂

终审结果:
再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再初字第00003号
审理法官:

王红霞

赵攀

吴沁梅

代理律师:

夏治勇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除权判决的撤销之诉应该由谁管辖"。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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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商初字第00505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金终字第16号。
再审裁定书: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再初字第00003号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若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治勇,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博爱县玉晟机械厂。
代表人刘玉兰,厂长。
委托代理人辛某,博爱县玉晟机械厂工作人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胜;审判员:程祥焱;审判员:张保才。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阳;审判员:薛秀兰;审判员:胡永平。
再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红霞;审判员:赵攀;审判员:吴沁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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