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诉宋某等健康权案 共同侵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一)杜某1与宋某不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分广义的共同侵权与狭义的共同侵权。广义的共同侵权,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加害人(即多数加害人或者复数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从类型上分,广义的共同侵权可分为以下几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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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1,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宋某,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杜某1,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孙勇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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