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高某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事实认定;举证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历城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崔得原

赵 斌

方庆伟

代理律师:

田玉艳

陈玉昌

法官解说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据通常是最为关键的证据。对于借据丢失或实际并未出具借据的民间借贷案件,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并达到能够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程度,才能予以认定。这类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转账单据、银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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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田玉艳,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昌,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得原;人民陪审员:赵  斌、方庆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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