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与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案 物业服务合同 订立程序 程序瑕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337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吴永安

法官解说
一、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程序瑕疵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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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239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3374号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杏林兴发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安,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上诉人)林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牛守启。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巧玲;代理审判员:夏雯;代理审判员:胡林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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