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介绍容留卖淫案 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法官心证
案由:
介绍贿赂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钱吉臣

冯敬坤

王桂杰

代理律师:

闫传俊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引诱容留卖淫罪中卖淫次数"多次"的认定,以及对引诱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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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3)集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
案由:介绍容留卖淫
2、 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某,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居住地集贤县。
辩护人:闫传俊,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3、 审级:二审
4、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征;人民陪审员:姚忠辉;人民陪审员:谢克敏。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吉臣;审判员:冯敬坤;代理审判员:王桂杰。
5、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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