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论焦点有两个,一个是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另一个则是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该如何分配。
1、 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
以本案为例,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审理过...
展开

(一) 首部

1、 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2)清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3、 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辩护人:穆道明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被害人李某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被害人李某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被害人李某次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被害人李某三女儿。
诉讼代理人:李涛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庆海;审判员:何颖;代理审判员:李征。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波;审判员:赵大伟;审判员:冯敬坤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