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抢劫案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3)叠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蒋发奎

刘金莲

王莲弟

代理律师:

曾永红

法官解说
法官后语:本案涉及的抢夺罪的转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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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3)叠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留柱。
被告人:魏某,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永红,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发奎;人民陪审员:刘金莲;人民陪审员:王莲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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