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追偿权;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蜀民初字第0192号
审理法官:

王丽

杨惠玲

黄扣平

代理律师:

孙杰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不同请求权基础下第三人权利的救济问题。一方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原、被告双方支付医疗费欠款,其请求权基础系与受害人徐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徐某作为医疗服务的接受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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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蜀民初字第0192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代表人黄迎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某,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
代表人尹志强,系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系该院文职干部。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贺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王某,系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丽;审判员杨惠玲;人民陪审员:黄扣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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