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财产犯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刑初字第00337 号
审理法官:

杨刚

卫志学

孙邦富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因为行为人所采用的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情感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导致难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本案主要涉及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问题。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刑初字第00337 号
2.案由: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子君。
被告人:陈某1,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务农。2009年4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刚;审判员:卫志学;人民陪审员:孙邦富
6. 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