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诉詹某、魏某追偿权案 出借人;借用车辆;责任承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法律部

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终字第170号
审理法官:

王发生

赖苏平

李爱平

代理律师:

周九根

法官解说
对于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怎么确定这一问题,过去司法实践采取的做法一般是由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特别在机动车使用方逃避责任的情况下,由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是常见的做法。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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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2012)峡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终字第170号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魏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周九根,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云根;审判员:江永平;人民陪审员:刘吉行。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发生;代理审判员:赖苏平、李爱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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