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费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交强险 商业三者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佳木斯市家具一厂

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3〕向民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刘静

王海涛

杨宗远

代理律师:

王俊全

袁春林

法官解说
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佳木斯市尚属首次。在我市原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先后打两个官司。第一个官司先处理交强险,一般放在民事审判庭处理;第二个官司才能处理商业三者险,一般放在商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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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3〕向民初字第59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3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家具一厂退休职工,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袁春林,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董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韩某,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佳木斯市恒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郭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代表人祝有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刘静、人民陪审员:王海涛、杨宗远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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