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分公司诉张某买卖合同案 显失公平 主客观 撤销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郝振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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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
负责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郝振。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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