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2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未成年人犯罪 被害人过错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哈密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矿山机电专业

哈密市三道岭露天矿采掘段

哈密三道岭潞新公司沙墩子矿

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

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刚

张军

周丽敏

代理律师:

杨燕

任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对被告人孙某2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害人王某是否存在过错?
1、被告人孙某2是否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合议庭认为,对被告人孙某2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第一,在事实方面,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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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哈密市人民法院(2012)哈市刑初字第4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尹。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2,男,1995年6月27日出生,新疆哈密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密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矿山机电专业学生。因本案于2012年6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杜某,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退休干部。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 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哈密市三道岭露天矿采掘段职工。系被告人孙某2之父,法定监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秦某,女, 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哈密三道岭潞新公司沙墩子矿职工。系被告人孙某2之母,法定监护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 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燕,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任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密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敦荣;审判员:王莉梅;代理审判员:依玛尔.玉素甫
二审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刚;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周丽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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