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利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民间借贷利息认定
文书字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纪连明

吴启龙

唐皓

代理律师:

刘延光

法官解说
当前社会中,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非常混乱复杂,如何认定此类案件中的事实,及如何让当事人公平的承担责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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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1)外民三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四商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再审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5月1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刘延光,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祥泰花园B区3栋26号1层。
法定代表人:封新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郎芳;审判员:石锐、姬立海
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芳芳;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李晓芳
再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连明;审判员:吴启龙;代理审判员:唐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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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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