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周某挪用公款罪案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自首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草港居委会

响水县众富财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3)响刑二初字第00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丽华

邵森弟

赵四海

法官解说
新时代经济发展中,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案作为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性事件,对保障被征地人权益、打击职务经济犯罪、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但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3)响刑二初字第0049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永青。
被告人张某,男,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草港居委会会计。
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响水县众富财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丽华;代理审判员:邵森弟;人民陪审员:赵四海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