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 竣工验收 质量瑕疵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

乐陵市化楼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洪鹏

郭仁水

石勇

代理律师:

王淑梅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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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代理人王淑梅,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代理人商智斌,乐陵市化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民事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洪鹏;人民陪审员:郭仁水 石勇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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