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联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某运输合同案 保价条款;托运单;运输合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薛红

叶志安

何春璐

法官解说
关于托运单中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
托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成立的依据,而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即属于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本案中,刘某在托运单正面已较醒目的字体对保价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应视为其已尽到了一定的提示义务,但其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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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喀什市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联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疏勒县齐鲁工业园黄河路。(下称:联谊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喀什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丁开丽
二审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红;审判员:叶志安;代理审判员:何春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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