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刑初字第688号
审理法官:

朱雯雯

王玉祥

戴锦铨

代理律师:

刘洪

法官解说
(一)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分析
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难点在于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以诈骗罪拘留逮捕被告人的,而起诉时检察院改变了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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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刑初字第688号
(二)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隽。
被告:彭某某。
指定辩护人:刘洪,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雯雯;人民陪审员:王玉祥,戴锦铨。
(六)审结时间: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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