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王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严重 共同犯罪
案由:
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州市金丹妮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丹妮公司)

金丹妮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刑初字第0004号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侵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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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刑事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刑初字第0004号。
2、案由:拒不执行裁定。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常州市金丹妮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丹妮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金坛市。
被告人王某(李某之妻),女,金丹妮公司工作人员,住金坛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员:毛齐梁;
6.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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