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盗窃案 盗窃罪;口供;供述反复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3)城中刑初字第248号
审理法官:

郑伟

王燕芬

尹莉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被告人欧某的口供从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直至庭审,出现多次反复,究竟采信哪一次?依据哪一次认定案件事实?由于被告人供述具有虚假性和反复性,如果片面相信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忽视其他在案证据和被告人翻供理由或辩解,极易导致错案。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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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3)城中刑初字第248号
2、案由
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韦冬迪
被告人欧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融水县,暂住柳州市市。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伟;人民陪审员:王燕芬、尹莉莎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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