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281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司左军、代理检察员高爽
被告:郭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因涉嫌寻衅滋事,2012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2012年5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艳超;代理审判员:黄淘涛、胡学文。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6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郭某自2007年5月担任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自2009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郭某利用心莲百合文化交流网、红星在前网冒充现役军人进行宣传活动,以吸引网友、扩大网站影响,先后骗取了多人信任,多次获取他人捐赠。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派出所传唤到案。
2.被告人郭某辩称:我在现实生活中从来没有穿过军装,也没对别人说我是军人或者使用证件证明我是军人。我公布身份仅是在网站上,且我就是现役军人身份,没有冒充军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郭某没有冒充军人进行宣传,也没有骗取多人信任,多次获得他人捐款。(2)、郭某在网站上自称将军,但没有打着军人名义谋取非法利益。(3)、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性。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被告人郭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股份合作)并建立了心莲百合文化网。2007年5月,被告人郭某担任该中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郭某在心莲百合文化网站上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将军,以军人身份发表言论,后心莲百合文化网更名为"红星在前"网,郭某继续以将军身份在网站发表言论。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共对被告人进行了两次询问,二十二次讯问,被告人均承认自己在网站上公布将军身份并以此身份发表言论。第一次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提出的"宣传册中提到你是现役军官,郭某将军,上将军衔,属实吗?"郭某称:"这些都是网上写的,我没当过兵,不是将军。"后公安机关对郭某采取强制措施后时行讯问中,郭某则表示自己就是现役军人,是将军,是从事隐蔽战线工作的军人。对为何以将军身份发表言论,郭某称这样可以增加言论的可信性。对网站运作,郭某称中心2006年成立后就确定了公益性质,没有商业收入,靠捐赠运作;自己是公布将军身份在2009年的事情,上传的将军转告中内容均是自己在国内外网站上看到的新闻上加评论。
2、证人证言:杨某某1、魏某某、孙某某、汪某、李某某1、张某某1、曹某某、范某某1、韩某某、范某某2、李某某2、李某某3、王某1、孟繁军、黄某某1、杨某2、孟某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郭某在网站上宣称自己是现役军人,是将军,上述证人相信其将军身份,但称自己捐款是为了公益事业。
3、证人张某2、王某2、黄某2、王某某3、张某3、张某某4的证言证明,郭某在网站上称自己是现役军人,将军身份,但不能确定其是否真具有军人身份。
4、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了搜查被告人所在中心查扣电脑、帐目等物品的情况。电脑中有"军人修养讲课视频""看不见的西藏""郭某将军转告大家"等文本。
5、物证、视听资料及其他书证
(1)关于证明郭某身份的材料:解放军总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姓名为郭某(1971年11月10日出生)的现役军人。郭某及其父的履历证明郭某无参军经历。
(2)关于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成立、变更的材料证明:该中心于2006年4月30日成立,2007年5月9日,郭某担任该中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关于捐款和银行账目的情况:捐款、认捐书、银行对账单。
(4)关于网站内容:网站截图。网站注明:"红星在前网:公益非营利性军事网站,原心莲百合文化网,中国唯一披露国际思维、隐形、超限战争内幕的权威军事网站。"红星在前论坛首页有"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标志,标题名为"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红星在前网(军事网站)论坛"。 "郭某将军,网名蓝莲花,男,现役军官,中央拨乱反正工作(军事管制)指挥部总指挥,中央平反工作(军事管制)指挥部总指挥,总部级,上将军衔,年轻的共和国将军;特警指挥官,总警监警衔;国家某部政委;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公益非营利性单位)主任。1971年11月出生。成长于革命老干部家庭。" 论坛内涉及西藏等敏感文章。
(5)关于扣押物品的情况。
6、其他法律手续材料。到案经过、受立破手续等。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郭某为增加网站的权威性,扩大网站影响,获取社会关注,冒充现役军人利用其所建网站,欺骗网友,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其次,指控其骗取财物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通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方式获取网友捐赠,但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捐赠的网友是基于被告人郭某谎称军人才实施的行为,故对此情节,法院不予确认。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郭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证据材料随案保存,其余物品依法发还。
(六)解说
本案核心问题如无法认定被告人骗捐行为的情况下,是否仅因其在互联网上冒充军人发表言论,就可确认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具体分析时,我们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首先,并非仅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就能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的身份、地位、或者假借军人的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欺诈活动。这里冒充军人与招摇撞骗密不可分,如果行为人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穿穿军服,没有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者为了吓退犯罪分子,高呼"我是特种兵"这样的举动,虽然存在冒充军人的行为,但因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
其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客观上被告人必须有获取非法利益之行为,但这里的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一种欺诈活动,但与诈骗罪最明显的区别就是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骗取物质利益,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可能是为了谋取物质利益,也可能是为了骗取荣誉、婚姻等非物质利益。因现实中,最典型多发的冒充军人招招摇撞骗案往往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如谎称自己是军官可以将不具备入学入伍条件的人招入军校、安排工作等骗取财产,或者冒充军人骗取女性与之恋爱,并以各得借口从受骗女性那里获得钱财。但这并不证明,此罪必须有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如行为人冒充军人骗取女性与其缔结婚姻,共同生活,造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此罪。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通过冒充军人骗取钱财(因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要求他人为自己捐款,绝大部分捐款人都表示自己的捐款行为与被告人是否为军人无关,其中还有一部分表明自己认为郭某肯定不是现役军人,不是将军,但基于郭某及其所在中心的工作人员生活艰苦等原因,就捐款了。因此,证明被告人冒充军人骗取捐赠的证据不足。)但仍认为郭某获得了非法利益,那就是他以现役军人、将军的名义发表言论,非法取得了以普通公众发表言论难以比拟的影响力。被告人自己对此也有认知,他表明:"我为了让网友更加关注我回答的军事方面的问题评论,增加网友的信任度,就写出自己身份了(将军)。"
第三,仅在虚拟网络上冒充军人发表言论,在现实中未有冒充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何确认定其行为已经达到刑法规定足以入罪的对现实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承认,人们在以计算机互联网为载体的虚拟世界中行为模式和评判标准都与现实世界不同。网络把当计算机网络把人、机器、信息都连接起来,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交往空间,它区别于现实生活,是一个没有客观实体的世界,一个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其中流动"信息"的血液,这里几乎没有空间的限制,时间的概念也与通常的不同,但不管它与现实世界存在多么大的区别,它的最基础要素仍然是人,在这一点上与我们现实社会的构成要素是别无二致,既然如此,人类社会的行为自然地会在这一无形领域中出现,包括"善举"也包括"罪行"。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只有给客观的、受法律确认或者为公序良俗所认可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刑罚权出现才可能具有正当性,才能作为犯罪处理。被告人郭某自行辩解中就称:"冒充现役军人"就是网上写的,现实生活中,他从未向别人说自己是军人,也没有穿军装或者以其他举动暗示别人自己是军人。被告人认为人们对网络上个人公布自己的身份,相信程度较低,大家应都知道很多人在网上公开个人的信息是假的,甚至连整个人都是虚构出来的,故网友阅读这些信息时是不会被骗到,因此,也没有造成对社会的损害。但本案中许多证人的证言都表明,他们相信郭某在网上公布的将军身份属实,郭某就是将军。这证明被告人所公布军人身份在其现实影响力的产生过程中是有效的。因为网络传播有着强烈的"广场效应"(即通常意见表达鲜明的容易获得关注和号召力,在很多时候,意见表达越是情绪化越有传播力,而且与传统广场效应不同的是,网络广场效应没有地域限制,能更快速和广泛的动员,且更情绪化。)被告人专门对未经核实且无法查明是否为臆造的所谓负面新闻进行"犀利的评论"(其自己的评价),其负面的情绪化的传播通过冒充的军人身份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度、信任感和影响力。在这样的自媒体时代,我们见证了谎言、谣言是如何呈几何级传播,给社会造成混乱,给秩序带来伤害的;也目睹了所谓网络"大V"和社会公知在通过网络获得影响力后所做的非法勾当,这些都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即使无法确认被告人冒充军人骗取捐款,即使被告人仅是在网上冒充军人,仍损害军队的声誉及正常活动,伤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王艳超)
【裁判要旨】即使无法确认被告人冒充军人骗取捐款,即使被告人仅是在网上冒充军人,仍损害军队的声誉及正常活动,伤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