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大连耿字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劳动合同解除;协商解除;补偿金数额;合同效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1401号
审理法官:

车兆东

富喜胜

王歆

代理律师:

石巍巍

赵伟

李敏

法官解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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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一审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5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1401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石巍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大连耿字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敏,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霞;代理审判员:李霞南;人民陪审员:王立国。
二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车兆东;审判员:富喜胜;代理审判员:王歆
6.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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