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姜某、中国人民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误工费;出租车司机;劳动关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6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珍珍

法官解说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各方的理解差异而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侵权责任法》中,误工费被解释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尤其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比如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而言,存在司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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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69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被告:姜某
被告:中国人民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旭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彭珍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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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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