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沈某2、沈某3相邻关系纠纷案 相邻关系;便利生产;公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彬彬

代理律师:

邹连俊

法官解说
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从本案的判案理由可以分析到,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秉承一定的处理原则。
(一)兼顾利益: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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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沈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邹连俊,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2,男,汉族,农民。
被告:沈某3,男,汉族,退休工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某,男,汉族,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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