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信赖利益保护;渔工险;保险合同中的错误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

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大连海事法院(2013)大海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巨乐

代理律师:

刘连庆

刘杰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渔工险为人身险,被保险人是渔工,不应向雇主支付保险金。笔者认为,虽然渔工险设计之初是为了保护渔工利益,但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错误理解,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宣称该保险的受益人为雇主,而导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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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刘连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1,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
单位负责人:孔德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法律事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连海事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巨乐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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