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货值金额 鉴定意见 想象竞合犯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文欣

阴小丽

全新奇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认定是刑事司法中的争议焦点,鉴定依据的标准不同又加剧了此类案件的认定难度,如何根据案情分析鉴定价值的客观性,对法院的准确定案至关重要。
1.货值金额的认定
(1)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困惑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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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晓燕。
被告人:董某,女。
辩护人:徐海鹏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欣,人民陪审员:阴小丽、全新奇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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