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与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供用电合同;违约;禁止性规定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529号
审理法官:

许文涛

黄洁

黄明荣

代理律师:

李品德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典型的法人间经济合同纠纷案,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程序合法规范,认定事实清楚明了,判决公正准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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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529号。
2.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农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品德,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等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4. 审级:一级。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文涛;审判员黄洁;人民陪审员:黄明荣。
6. 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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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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