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共同犯罪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16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云超

杨培兰

张锦明

代理律师:

顾齐红

单学生

单辉

奚振清

牛伟

阮志刚

法官解说
在松散性的涉众型犯罪中,各行为人经过长期的意识联络和沟通,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小团体,各行为人对该团体的共同目标、行动实施、利益分配均有明确认知,且亦在该认知支配下随机结合共同实现为行贿人谋利的最终效果,应当认定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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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1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竞超。
被告人1:曹某
辩护人顾齐红,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2:周某
辩护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3:刘某
辩护人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4:宗某
辩护人奚振清,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5:李某
被告人6:孙某
被告人7:张某1
辩护人牛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8:张某2
辩护人阮志刚,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云超;人民陪审员:杨培兰、张锦明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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