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等犯盗窃罪案 盗窃罪 入户盗窃 非法占有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刑初字第679号
审理法官:

陈菊梅

许力涛

余水霖

代理律师:

孙莉

谢健美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冯某某与冯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均构成盗窃罪的意见统一,但对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均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则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是在被告人冯某某的帮助下进入户内,这一行为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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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刑初字第679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志铭。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菊梅;代理审判员:许力涛;人民陪审员:余水霖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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