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李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共同犯罪 情节严重
案由: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刑初字第02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章勤

孙霞

郁明

代理律师:

徐新

刘迪

谈永生

法官解说
因虚拟财产处于游戏运营商的直接控制和支配之下,其本质属性是数据,且具有价值不稳定性等自身特点;再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价格鉴定等取证困难的客观原因,因此,对于将他人游戏注册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转移至自己及同伙游戏账号并通过网络出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刑初字第0273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悦。
被告人:董某
辩护人:徐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刘迪,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勤;代理审判员:孙霞;人民陪审员:郁明。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