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李某盗窃、抢劫案 盗窃罪;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牛建军

梁静

刘艳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共同实施盗窃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能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刑初字第12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罪、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彭某,别名"小彭",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1月22日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6月16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11月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别名"老六",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8月20日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0月17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12月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冬梅;人民陪审员:夏雪明、王兴福。
二审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建军;代理审判员:梁静、刘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