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朱某合同诈骗案 租赁车辆 质押 诈骗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永智

李白玉

丛日国

代理律师:

孙剑彬

法官解说
近些年来,有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车辆租赁行业的管理漏洞和当事人的轻信心理,采取骗租车辆,并以租赁的车辆作质押骗取借款的方式,频频作案,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量刑?也是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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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罪
3、诉讼双方情况
公诉机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2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2月16日。此次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剑彬,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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