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案 到期债权 怠于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0号
审理法官:

张丽红

代理律师:

姜春俊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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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00号。
2.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邹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春俊,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泽,总经理。
第三人威海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温泉镇虎山村。
法定代表人于福德,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丽红。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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