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某1与被上诉人新化县第四人民医院追偿权纠纷 第三人侵权;因果关系;追偿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

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
审理法官:

曾兴

康登峰

王晶晶

代理律师:

陶楚伟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周某1向被上诉人新化县第四人民医院主张追偿权的基础是否存在,也即戴某的死亡是否是因为新化县第四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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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
委托代理人陆亦兵,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化县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苏健,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2,该医院副院长,现住新化县琅塘镇第一居委会九组。
委托代理人陶楚伟,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正华;人民陪审员:刘登吾;人民陪审员:伍开文。
二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兴;代理审判员:康登峰;代理审判员:王晶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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