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鸡西市昌源物资经销处、宋某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 职务行为 行为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文阁

张海娣

靳来香

法官解说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2000年12月26日,经原告催要,宋某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落款处为昌源物资经销处及宋某。宋某辩称其已将货物转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鸡西市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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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被告鸡西市昌源物资经销处
被告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阁;代理审判员:张海娣、靳来香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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