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诉江苏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素因;医疗损害;原因比例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海集团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中医院

江苏省中医院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8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欣

黄飞

钱发洪

代理律师:

王磊

黄洪根

法官解说
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结构承担赔偿责任。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须具备...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初字第77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850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1,男,1949年6月15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朱某1之妻),江海集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某2(系朱某1之子),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方祝元,江苏省中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虞某,江苏省中医院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洪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娣、人民陪审员戴同秀、张美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欣、审判员黄飞、代理审判员钱发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