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鑫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南京江宁区社会劳动保险所要求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案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法定职责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

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

区社保所

区社保所

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行终初字第1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振敏

陆俊騑

陈玉峰

代理律师:

曹宁

谢玲

周春蕾

法官解说
1、 背景情况介绍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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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
要求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南京鑫茂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宁、谢玲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上诉人):南京江宁区社会劳动保险所。
委托代理人曹某,区社保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区社保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某2。
第三人李某3。
第三人李某4。
第三人佘某。
以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周春蕾,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峻;审判员:范健、苏园园。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振敏;审判员:陆俊騑、陈玉峰。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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