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农村集体土地;许可手续;伪造政府公文;违法建筑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

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

汤山街道办事处

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

汤山街道政法委

区城市执法局

区城市执法局

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行初字第3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宋振敏

戴茹芳

陈玉峰

代理律师:

胡振华

张庆

赵翠明

杨传圣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房屋是否系合法建筑?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持有的《建房审批(回执)》上的公章确系有权部门印盖,只是内容为原告自己填写,可以认为有权部门已经批准原告的建房申请,只是授权原告自己将《建房审批(回执)》填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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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行初字第33号判决书。
一审裁定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行初字第33号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行终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胡振华、张庆,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汤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集镇。
法定代表人焦珍山,汤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翠明,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兴满,汤山街道政法委副书记。
被告人: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市执法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669号。(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以其建造的房屋系汤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而非去城市执法局所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区城市执法局的起诉。)
法定代表人陈之宝,区城市执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付廷,区城市执法局大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杨传圣,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润进;代理审判员:朱静;人民陪审员:芮乐华。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振敏;审判员:戴茹芳;代理审判员:陈玉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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