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诈骗案 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罪名辨析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静纯

鄞蓓苁

李美庭

法官解说
本案公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
因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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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剑龙。
被告:李某(自报),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纯;人民陪审员:鄞蓓苁、李美庭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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