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剑龙。
被告:李某(自报),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纯;人民陪审员:鄞蓓苁、李美庭。
(二)辩诉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为图财,于2013年1月间多次窜至潮安县沙溪镇汕头农场观赏种养场,谎称其系揭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能帮助被害人许某、陈某、陈某2、陈某3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被害人许某等四人的信任,委托其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将骗得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200元,挥霍花光。2013年1月23日,被害人许某等人因发现被告人李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可疑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于当天在潮安县沙溪镇汕头农场观赏种养场内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已将人民币14200元退还被害人许某、陈某、陈某2、陈某3。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依据
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以买鸡蛋为由,多次窜至潮安县沙溪镇许某开办的汕头农场观赏种养场,期间,谎称其系揭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能帮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许某、陈某、陈某2、陈某3信以为真,遂委托被告人李某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告人李某分别从被害人许
某波、陈某、陈某2、陈某3处各骗取人民币3000元、5500元、3000元和2700元,合计人民币14200元。被告人骗取四名被害人所得款项后,并没有帮他们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而是将骗取所得款项挥霍花光。2013年1月23日,被害人许某等人发现被告人李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可疑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于当天在潮安县沙溪镇汕头农场观赏种养场内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
2013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将被告人李某从被害人许某、陈某、陈某2、陈某3处骗取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4200元退还四名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某、陈某、陈某2、陈某3均陈述2013 年1月份,有一名男子来到沙溪镇许某的汕头农场观赏种养场,自称是揭东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林某,能帮人办理汽车驾驶证,后他们分别被该男子骗取3000元、5500元、3000元、2700元。2013年1月23日,因发现该男子可疑,遂报警。经照片辩认,被害人许某、陈某、陈某2、陈某3均指认自称林某并对他们实施诈骗的男子就是被告人李某。2013年2月7日上午,李某的妻子林某2及其亲属主动向他们承认错误并退还
他们被骗的钱,他们也希望公安机关对李某从轻处罚。
2.证人叶某证实约两个月前,有一名年约四、五十岁的男子经常到位于沙溪镇东山湖旁一家观赏种养场买鸡蛋,并自称系揭阳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林大",能帮人办理汽车驾驶证。2013年1月13日左右,许某、陈某3分别交给"林大"3000元和2700元及照片等物品,委托他帮忙办理驾驶证。隔两天后,陈某2和陈某也交给"林大"钱和照片等物品,委托他帮忙办证。2013年1月23日,"林大"过来种养园,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3.证人郑某证实2013年1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驾驶一辆银白色商务车来到观赏种养场内,并自称是揭东交警大队大队长林某。两、三天后,许某和陈某2说要报考驾驶证还差几百元分别向其借了100元和300元。2013年1月23日上午约10时,其看到陈某2不让林某离开,并打电话报警,后派出所的同志将林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4.证人林某2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证实其向当事人退还李某诈骗的14200元。
5.被告人李某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6.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对四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的现场概况。
7.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的抓获证实及其他相关书证。
(四)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将骗取的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潮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交)。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解说
本案公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
因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妨害其正常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区别在于:1、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而诈骗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类罪,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必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来进行,即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公信力来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达到行骗目的。而诈骗罪的行骗手段则无此限制,可以是采用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来实施。3、行骗目的有别。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直接从他人那里骗取财物,而招摇撞骗罪中的行为人则主要是从他人那里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包括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项利益以及一些不直接表现为财物但又具有一定财产性的利益,如劳务、消费等。当然也不排除其在招摇撞骗罪中骗取一定量的财物。也正是因为如此,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在骗取财物数额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机关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所造成的破坏和恶劣影响上,而诈骗罪既遂的成立则要求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虽对被害人谎称其系揭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能帮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但其并没有通过出示相关的工作证件或穿着制服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没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公信力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是口头上虚构其系揭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能帮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让被害人信以为真,最终向被告人交付财物,且骗取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
同时,若存在特殊情形的竞合的情况下,假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其适应原则是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即选择适用法定刑较重的那一个法条。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情节一般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两种相比较,诈骗罪重于招摇撞骗罪,本案也应定性为诈骗罪。
(陈静纯)
【裁判要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区别在于:1、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必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来进行,即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公信力来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达到行骗目的。而诈骗罪的行骗手段则无此限制,可以是采用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来实施。2、行骗目的有别。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直接从他人那里骗取财物,而招摇撞骗罪中的行为人则主要是从他人那里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当然也不排除其在招摇撞骗罪中骗取一定量的财物。也正是因为如此,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在骗取财物数额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而诈骗罪既遂的成立则要求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