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诉潘某确认合同效力案 合同转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德江

张萍;

代理律师:

高洪文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及第三人均主张与被告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上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但却不能因此而裁决同时支持原告及第三人。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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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友诚,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系原告之父)。
被告潘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安丘市人,现在山东泰安监狱服刑。
第三人江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代理人高洪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代理人周涛,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德江;代理审判员:张萍;
人民陪审员:吴忠利。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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