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不服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 公式公告;执法过程;公告形式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耀楠

杨文英

雷寿坤

代理律师:

李顺华

刘春光

法官解说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中关于公示、公告形式问题,《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签发与发放之前,应当进行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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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原告张某2。
原告张某3。
原告张某4。
原告张某5。
原告张某6。
原告张某7。
原告张某8。
原告张某9。
原告张某10。
原告张某11。
原告张某12。
原告张某13。
原告张某14。
上述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张某2。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福安市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雷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仁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
法定代表人姜海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务部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楠;审判员:杨文英;人民陪审员:雷寿坤。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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