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艳丽。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月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被抓获, 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亚斌,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惠亚,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被抓获,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勇亚成,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鹤;代理审判员孙跃君;人民陪审员陈法林。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经预谋并分工后,分别在本市某小区车库、民宅等地,以牟利为目的,为变相提高"一夜情"、"博彩"、"股票"等被推广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增加其访问量,通过租用的服务器运行劫持程序,然后通过后门程序侵入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靠前的网站,进而非法控制上述网站,由此导致访问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相关关键字时,自动跳转至被推广网站。三被告人通过该种手段非法获利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事实和证据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通过互联网认识,后三被告人预谋通过侵入他人网站后台、运行劫持程序,变相提高被推广网站在搜索引擎中排名、增加访问流量,并由此与被推广网站结算费用获取利润。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在宜兴市湖氵父镇东兴村新华XX号家中负责联系了"一夜情"、"股票"、"赌博"等被推广网站老板,并约定按双方均认可的统计网站统计到的流量结算价款。被告人李某负责在深圳市坪山新区竹坑村老围社区的家中通过后门控制程序侵入在搜索引擎中排名靠前且存在系统漏洞的网站,然后被告人李某通过QQ将已被侵入的网站告知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叶小区一车库内的电脑上向被侵入的网站服务器上传提权程序文件,从而获得该网站服务器的管理员权限,并在被侵入网站源文件上添加劫持程序自动生成的global.asa文件。由此导致搜索引擎至被添加了global.asa文件的网站抓取页面时,global.asa文件就会引导该搜索引擎至已经运行劫持程序的服务器上抓取该服务器内预先保存的含有"一夜情"、"股票"、"赌博"等关键字的页面。当访问用户在该搜索引擎中搜索上述关键字时,被添加global.asa文件的网站亦会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点击该网站即会自动跳转至被推广网站,运行劫持程序的服务器则将添加global.asa文件的网站域名发送至统计网站进行流量计数。三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人民币52354.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2354.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他在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工作,主要负责学院网站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及内容更新等。自2012年10月1日以来,他发现学院网站运行很慢,网站服务器经常异常重启,并在系统中发现了globe.asa,lep6.xingwai.asp等可疑文件,同时他的管理员帐号权限被修改,发现了可疑管理员帐号SQLdebuger,另外学院服务器还被远程登录,无法控制。他在登录日志中发现有外部IP登录的痕迹,登录时间大概是2012年10月16日14时至15时。
2、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与被告人徐某、林某一起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是被告人李某。
3、宜兴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证明在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的网站服务器中发现了xingwai.asp 和lpt6.xingwai.asp两个文件;山东省济南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租用国外服务器空间,通过远程登录,在相关文件夹下发生文件reg_txt.asp,并进行了提取。
4、无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通过对三被告人所使用的境外服务器进行远程勘验,获得相关文件和日志文件,并通过从三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webshell后门控制程序,发现利用该程序可以浏览山东大宋车友会、十堰扶贫开发信息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图书馆等23个网站服务器中的文件目录列表,并可以对上述网站目录下的文件进行"上传"、"下载"、"编辑"、"删除"、"复制"、"移动"等操作。三被告人在免费流量统计网站"51yes"上注册了帐号"guliang3"、"baidu13"、"xiaodal",上述三个帐号内所有统计过的受访页涉及161个网站。
5、银行卡账户明细查询、明细清单,被告人林某制作的电子文档,证明三被告人通过银行转帐获得非法获利为人民币52354.5元。
6、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摄影照片,证明在被告人徐某、林某住处扣押到的电脑、移动硬盘、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的情况。
7、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对上述事实均作有供述。
(四)判案理由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并非法获利达人民币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亦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林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某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事前预谋、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徐某、林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李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林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35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解说
1997年刑法颁布之时,仅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予以惩处。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计算机网络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威胁,针对计算机系统和网站的违法犯罪活动,从只有具备较高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少数人群能够实施,逐渐扩展到仅具有义务教育程度的普通人群都能够实施,而且获取非法技术的途径也越来越便捷。本案三名罪犯的最高学历仅为大专文化,三人之前在浏览一些论坛时看到他人利用黑客手段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牟利,便跃跃欲试,通过互联网认识后三人一拍即合,在淘宝上租用了境外服务器,在一些论坛上下载了免费的后门控制程序,便开始了犯罪活动。因此,为了适用当前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活动进行惩处的规定,例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等。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仅需要非法"侵入",还要求实施非法"控制"行为。有控制行为即有侵入行为,因此该罪的定罪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控制行为。控制,是指非法用户利用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并进行实际操作的行为。本案三名罪犯通过后门控制程序侵入存在系统漏洞的网站后,在该网站的服务器上传提权程序文件,从而获得该网站服务器的管理员权限,并在该网站源文件上添加劫持程序自动生成的global.asa文件。因此,三名罪犯实际上已经取代该网站的合法管理员,获得了网站的实际控制权,并进行了相关修改、删除等操作,完成了"侵入"、"控制"的行为。
(孙跃君)
【裁判要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侵入他人网站后台、运行劫持程序,变相提高被推广网站在搜索引擎中排名、增加访问流量,并由此与被推广网站结算费用非法获取利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特别严重。